+ 回首頁 + English + 日本語 + 網站導覽  
         
最新消息  
 
 
烏腳病人之父  
基金會組織  
參訪迴響  
活動花絮  
 
 
foundation
    成立章程 董事會組織  
  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依據、定名)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台南縣政府相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旨、業務範圍)
本會以宏揚王金河先生愛與奉獻之精神,促進國民身心健康,舉辦文化性、藝術性及教育性等相關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台灣烏腳病醫療紀念館」文物搜集、保管、應用。 二、社區文化藝術活動 三、民間藝文活動推廣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 三 條 (基金數、捐助人)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王金河等十四人捐 助(詳後附之捐助人清冊),之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詳列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北門鄉永隆村2鄰北門27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南縣政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董事會及職權)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 條 (董事會之組成)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至21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凡認同本會設立宗旨,而志願參與活動者,本會得聘為顧問。

第 七 條 (董事任期)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董事長及職權)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董事會議運作)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台南縣政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台南縣政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台南縣政府備查。 第四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台南縣政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台南縣政府備查備查。 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監察人之產生及職權)
本會置監察人3人至5人,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互選一名常務監察人,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均為無給職。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 十一 條 (會務負責人)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 十二 條 (業務推展)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台南縣政府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 十三 條 (業務限制)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基金運用限制)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台南縣政府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貳佰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 十五 條 (變更規定)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台南縣政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六 條 (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七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6年6月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著作權所有
Copyright © King Ho Wang Culture and Arts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